《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质疑事项包括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因素等,例如应当设置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的评审因素未设置;评审因素设置与采购需求无关;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等。
采购过程可质疑事项有,包括采购公告发布的时间不符合规定、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未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泄露供应商响应文件有关信息,招标文件发生时间过短等。
对中标或成交结果的质疑主要有: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交虚假材料;评审专家打分不公平;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程序和原则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等情况。
另外,《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质疑前应留意采购文件是否有相关设置,避免浪费质疑机会。